陈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严文治,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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