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3
原告娄某某。

委托代理人严文治,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 年 九 月 二 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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