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伦生与李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伦生。
被告李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曙。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伦生诉被告李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伦生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伦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周伦生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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