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余东与肖登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余东。
原告喻雄。
被告肖登文。
被告李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余东、喻雄诉肖登文、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余东、喻雄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余东、喻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余东、喻雄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 年 九 月 九 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