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余东与肖登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3
原告陈余东。

原告喻雄。

被告肖登文。

被告李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余东、喻雄诉肖登文、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余东、喻雄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余东、喻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余东、喻雄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 年 九 月 九 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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