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易某某。
被告孙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易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 年 九 月 八 日
书记员 胡晓松
")被告孙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易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 年 九 月 八 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