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3
原告易某某。

被告孙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易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 年 九 月 八 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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