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麒新房开公司与陈兴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湄潭县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麒龙新城1组团1-1-11。组织机构代码:78549XXXX。
法定代表人汪伦,总经理。
被告陈兴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县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兴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湄潭县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湄潭县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湄潭县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81.00元,由原告湄潭县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舒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