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与陈禄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4
原告陈刚。

被告陈禄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陈禄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依法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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