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雅丽,湄潭县高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任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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