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4
原告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雅丽,湄潭县高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任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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