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等人与中交和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4
原告李辉。

原告李明刚。

原告李明福。

原告杨后涛(又名杨厚涛)。

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系上述原告李辉、李明刚、李明福、杨后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贵州省中交和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芮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李明福、李明刚、杨后涛诉被告贵州省中交和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辉、李明福、李明刚、杨后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77元,依法减半收取10738.50元,由原告李辉、李明福、李明刚、杨后涛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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