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会予以胡娜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俊会。
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胡娜娜。
被告杨志财。
被告周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会诉被告胡娜娜、杨志财、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会于2015年8月25日以被告周华涉嫌另案刑事犯罪,不宜进行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张俊会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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