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5
原告钟某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7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胜全

人民陪审员  卢 城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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