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乐与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清乐。
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100号(江东办事处群沱子路七组)。
法定代表人吴方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节文。
第三人方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乐诉被告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龚节文、第三人方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查清案件实事、法律关系,本案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沈 燕
人民陪审员 杨再华
人民陪审员 潘胜国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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