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顺康与郑州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5
原告邱顺康。

被告郑州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顺康诉被告郑州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顺康于2015年9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顺康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顺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邱顺康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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