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义灿与黄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5
原告陈义灿。

被告黄方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灿诉被告黄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义灿于2015年9月25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义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义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陈义灿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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