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义灿与黄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义灿。
被告黄方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灿诉被告黄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义灿于2015年9月25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义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义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陈义灿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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