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5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雅丽,湄潭县高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丽鹃于2015年9月24日在庭审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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