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勇与徐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万勇。
被告贵州省万寿茶业有限公司。
住址:湄潭县复兴镇观音阁村。
法定代表人徐显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显军。
被告刘祖军。
原告王万勇诉被告贵州省万寿茶业有限公司、徐显军、刘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万勇于2015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万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万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30.00元,由原告王万勇负担。
审判员 沈 燕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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