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5
原告辜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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