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辜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胡晓松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