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彬与贵州洪进物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克彬。
委托代理人杨明,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洪进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克彬诉被告贵州洪进物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克彬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有意愿与其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克彬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克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13.00元,由原告王克彬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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