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富洪汽车有限公司与吴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湄潭县富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平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潭县富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潭县富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依法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潭县富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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