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6
原告刘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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