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俭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