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苟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文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茂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