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代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6
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代坤,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代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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