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道朋与张道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道朋,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张道洪,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朋诉被告张道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朋于2015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道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道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道朋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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