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遵义华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朝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方旭。
委托代理人王海,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华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弟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勇。
委托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华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以被告遵义华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清算、资产未变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66.00元,由原告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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