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琴与夏琴、唐书义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吕琴。
被告夏伟。
被告唐书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琴与被告夏伟、唐书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琴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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