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正昌与肖军、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7
原告何正昌,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肖军,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田群,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正昌诉被告肖军、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正昌于2015年11月19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正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664.00元,由原告何正昌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 玲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