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正昌与肖军、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何正昌,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肖军,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田群,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正昌诉被告肖军、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正昌于2015年11月19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正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664.00元,由原告何正昌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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