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李某某, 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贤于2015年6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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