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与太保公司湄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
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以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4.00元,依法减半收取542.00元,由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郭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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