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荫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萌。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
本院于2014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萌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萌于2015年3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陈萌负担。
审判员 周 郭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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