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军等与胡平勇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沈建军。
原告周开春。
原告程必贵。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维,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胡平勇。
委托代理人胡平红,铜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重庆神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久才,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先才,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军、周开春、程必贵与被告胡平勇、重庆神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军、周开春、程必贵于2015年3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建军、周开春、程必贵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建军、周开春、程必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建军、周开春、程必贵负担。
审判员 周 郭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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