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廖某某、廖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8
原告朱某某。

被告廖某某。

被告廖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廖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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