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
委托代理人谢礼红。
被告王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以双方已经案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依法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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