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赖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姬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
委托代理人金世国,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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