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等与吴林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8
申请人吴某某,贵州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申请人吴某某,贵州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申请人王征平,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申请人王征平系申请人吴某某、吴某某的母亲,系其二人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超,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申请人吴林国,贵州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第三人杨法秀,贵州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征平、吴某某、吴某某诉被申请人吴林国、第三人杨法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征平于2015年3月6日以被申请人账户存款余额已无27万元,且无证据证明该余款系浙江三水工贸有限公司汇入的工伤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征平以被申请人账户存款余额已无27万元,且无证据证明该余款系浙江三水工贸有限公司汇入的工伤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征平撤回保全申请。

本案案件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征平负担。

审判员  李云宏

二零一五 年 三 月 六 日

书记员  杨 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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