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书吉与唐书恒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唐书吉。
被告唐书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书吉诉被告唐书恒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书吉于2015年3月2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书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书吉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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