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德乾与田维强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德乾。
被告田维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德乾诉被告田维强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罗德乾自愿于2015年3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德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德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罗德乾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 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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