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
委托代理人谢礼红。
被告王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申请本院对被告王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232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在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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