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潘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谢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潘应康
人民陪审员 王正科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令
")被告谢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潘应康
人民陪审员 王正科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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