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安永与杨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常安永。
被告杨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安永诉被告杨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安永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安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安永负担。
审判员 金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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