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勇与杨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8
原告邵勇,住贵州省湄潭县,务农。

被告杨必强,住贵州省湄潭县,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勇与被告杨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勇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私下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勇负担。

审判员  曾 艳

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邓光亮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