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联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永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贵州省湄潭县联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环,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国庆,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玖。
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省湄潭县联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贵州省湄潭县联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湄潭县联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湄潭县联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贵州省湄潭县联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霞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周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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