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庆友与罗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罗庆友。
被告罗光彬。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庆友诉被告罗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庆友于2015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庆友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庆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罗庆友负担。
审判员 张 梅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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