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正国与陈大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正国。
被告陈大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正国诉被告陈大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经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正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正国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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