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林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鑫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贵州林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鑫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林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林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林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林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贵州林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郭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舒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