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9
原告廖某某。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静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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