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某与殷将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9
原告涂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法定代理人涂贤云,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委托代理人梅元平,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将勇,浙江省青田县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经常居住地:湄潭县高台镇。

委托代理人蔡洪渊,系被告殷将勇住所地村委会推荐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22XXXX,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中山东路8号。

负责人袁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茜。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殷将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5年4月9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以需要重新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6元,依法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云宏

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 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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