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
被告冯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正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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