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恒浪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贵州卡尔费特科贸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9
原告余庆县恒浪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原告贵州省湄潭县启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骞,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被告贵州卡尔费特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宝玲,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欣。

被告贵州揽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国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欣。

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庆县恒浪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湄潭县启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卡尔费特科贸有限公司、贵州揽丰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余庆县恒浪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湄潭县启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恒浪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湄潭县启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恒浪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湄潭县启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6250.00元,由原告余庆县恒浪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湄潭县启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金霞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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