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少平与冉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0
原告郑少平

被告冉飞华

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少平诉被告冉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郑少平于2015年3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少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少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郑少平负担。

审判员  金霞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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