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成国与徐应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10
原告肖成国。

被告徐应怀。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成国诉被告徐应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成国于2015年4月22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成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成国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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